发布时间:2017年9月19日 来源:www.guangzhoubaoan.com 点击次数:2090 次 返回列表
王明是建筑工地的保安员,每当看到自己胳膊上的伤疤,心里就隐隐作痛,倒不是因为这块伤疤有多疼,而是受伤的这件事让王明无法接受。王明刚刚来到工地的时候,因为要检查进出人员的工作证,所以偶尔会遭到进出工人的反感,由于王明是新来的,不认识工地的工头李容海,因此第一次见到李容海进门时,也要检查李容海的工作证,李容海当时没有带,加之有急事,便说自己是里面的头儿,便没有理睬王明的检查。没想到王明工作很认真,跑过去把李容海拦住,李容海一急,就给了王明一拳。被打倒在地的王明正好坐在了工地的一块水泥板上,水泥板上的裸露的钢丝,将王明的胳膊刮出了血。
事后,当王明得知李容海确实是工地的工头时,心里觉得很不服气,他的队友劝他忍了,虽然胳膊被刮破,但也不是大伤,在医院仅仅做了一下简单的包扎。受伤的王明在宿舍休息了几天才上岗,期间,李容海从没有看过他,也未曾有过任何的表示。
此时,已经在建筑工地工作三年的王明,偶尔还会看到李容海从门口经过,过几天王明打算去表哥的修理厂工作。反正要离开了,他打算给自己讨个公道,要求李容海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即使不多,也是尊严的问题。
事情已经过去三年了,王明是否能够要回自己的尊严?
提示:
王明的问题涉及到法律概念中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存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刚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曰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显然,王明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那么,如果他想向李容海讨回公道,除非李容海自愿绐他医药费,否则法律很难支持王明的请求。因此,在保安员遇到自身伤害事件时,应当及时解决,否则就会像王明一样,错过了诉讼时效期。即使有理,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